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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批发企业、药品零售企业《药品 经营许可证》注销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

公告〔2021〕30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按照我市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制改革工作的要求,自2021年7月30日起,对药品批发企业、药品零售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注销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 一、申请办理药品批发企业、药品零售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注销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的,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《告知承诺书》和申请材料,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。审批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  对2021年7月30日前提出上述事项申请的,按照原程序办理。  二、审批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对于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,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(含相关人员)、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,将依据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理。  特此公告。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1年7月27日